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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7-10-13 浏览次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具体情况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国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省(区、市)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在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国家、省、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地区核安全监督站和地区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6.1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6.2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6.3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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